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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會展業專案辦公室:成立背景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 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
在台辦理補捐助原則 (草案)

一、為鼓勵爭取及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有效擴大會議展覽服務業規模,俾利國內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並帶來順道觀光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三、本原則適用於地方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依法立案之國內民間機構、公司或團體,於國際會議及展覽爭取、推廣及辦理階段給予補捐助,但已獲中央政府以年度預算及政府相關基金補捐助或委託辦理之國際會議及展覽,不予補捐助。

本原則之補捐助對象為國際會議及展覽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二個單位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表提出補捐助申請。但主辦單位得授權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申請補捐助,如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得由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接受補捐助。

為鼓勵國外人士(含眷屬)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時,進行順道觀光旅遊,以擴大我國觀光收益及經濟發展,國際會議及展覽主辦單位有另行安排觀光旅遊行程者,得申請順道觀光補捐助。

四、本原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
與會人員來自5國以上(含會議舉辦地主國)、與會人數達100人以上,及國外人士占與會總人數40%或80人以上。但對國家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會議,不在此限。
    (二)國際展覽: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家數達10%以上或來自6個國家(地區)以上、展出攤位總數需達250個以上,及國外參觀人士占參觀總人數達5%或200人以上。但對國家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國際展覽,不在此限。
    (三)爭取階段:
係指為爭取國際會議及展覽事先籌備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辦權之活動期間。
    (四)推廣階段:
係指為吸引更多國外人士報名參加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所辦理相關活動期間。
    (五)舉辦階段:
係指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開始舉辦至舉辦結束期間。

五、補捐助項目、額度及限制

    (一)會議及展覽爭取階段之補捐助範圍與額度:
對於爭取國際會議及展覽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及展覽之主辦機構來臺勘查,或其他有助於爭取國際會議及展覽來臺舉辦之補捐助,補捐助原則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
    (二)國際會議及展覽推廣階段之補捐助範圍與額度:
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與展覽,為吸引更多國外人士或廠商報名參加所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之補捐助,補捐助原則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且同一會議及展覽之推廣階段補捐助以一次為限。
    (三)國際會議及展覽舉辦階段之補捐助範圍與額度:
           1.國際會議
依國際會議國外人士來臺出席人數(含同行眷屬)規模而定,補捐助原則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補捐助金額之計算方式以國外人士每人新臺幣5,000元為上限,超過400人者以400人計算。
           2.國際展覽
依國際展覽國外廠商參展家數比例或國外參觀人數比例而定,補捐助原則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
           3.順道觀光
依參加國際會議及展覽主辦單位安排順道觀光旅遊行程之國外人士(含眷屬)人數計算,每人補捐助新臺幣500元,每案補捐助金額以20萬元為上限。
    (四)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提出補捐助申請案時,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之50﹪。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50%者,超過部分不予補捐助。但爭取階段及推廣階段之補捐助,不受此限。
    (五)國際會議及展覽之補捐助,同一受補捐助單位每年度以補捐助2次為限,但申請順道觀光補捐助者,不受此限。
    (六)順道觀光補捐助申請,不以本原則所補捐助之國際會議及展覽為限,但應於申請文件中檢附所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符合本原則相關定義之佐證資料,且同一國際會議及展覽不得接受政府單位其他相關性質之補捐助。

六、申請補捐助程序:
    (一)申請國際會議及展覽爭取及推廣階段之補捐助者,各申請補捐助之單位,應於前往競標或推廣國際會議及展覽前2個月,檢附申請表(如附件1)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商業司)推動會議展覽服務業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流程詳如附件2)。
    (二)申請國際會議及展覽舉辦階段之補捐助者,各申請補捐助之單位,應於國際會議及展覽舉辦前2個月,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商業司)推動會議展覽服務業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不全者,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予接受申請。
    (四)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1個月內,檢附領據及相關資料函送經濟部(商業司)推動會議展覽服務業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事宜。

七、審查原則
    (一)以配合推動我國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政策者為優先補捐助對象。
    (二)擬爭取、推廣或辦理之國際會議及展覽之計畫書內容(包括規模、效益、經費執行等)為主要審查項目。
    (三)申請補捐助案件由本原則下設之「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審查及運用小組」審查之。審查過程中如需訂定審查相關作業程序,由「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審查及運用小組」訂之。
    (四)依本原則審核通過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之經費,由經濟部「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計畫」及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予以支應。
    (五)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於用罄後不再受理補捐助。
    (六)接受本原則補捐助之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八、「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審查及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組織與運作:
      (一)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召集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擔任。
            2.經常委員:由外交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等單位之代表擔任。
            3.專案委員:由國際會議及展覽主題之中央相關業務機關。
    (二)本小組由召集人依實際需要召集委員開會,會議決議採共識決方式;另本小組之審查得視實際狀況改以電子審查等其他方式進行,不以實際召開會議為限。本小組運作之流程詳如附件3。
    (三)本小組應於每年度終了前彙整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預算執行情形及經費支用等資料,提報至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俾供瞭解該年度辦理補捐助執行情形。

九、本原則經提交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MICE專案小組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成立背景及目的 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四項子計畫 獎勵補助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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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 2008年 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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